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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井岸镇中兴南路248号内商场一楼108号的珠海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未保持完好有效,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珠海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023年2月28日,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反映,深圳市亿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乾务镇珠峰大道旁方正电子厂东侧AF-50中间检查井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破坏燃气设施。接报后,乾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该实施工程单位前期现场施工负责人曹某某离职时未做好工作交接,导致目前现场负责人员对此处燃气位置并不清晰,致使施工队在开挖时将燃气管挖破。该实施工程单位和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恢复供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乾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立案查处,并对深圳市亿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8万元整。
地下燃气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不仅对辖区公共安全及下游燃气用户造成影响,还有可能会发生燃气爆燃等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实施工程单位在不明确天然气管线位置或在燃气安全管理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开挖施工。未经燃气公司确认同意,发生意外或事故的,施工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6月,在斗门区某工地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斗门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涉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对项目日常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能及时排查出员工无特种作业证、未采取保护措施即开展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及时制止并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斗门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李某某处人民币154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且垂直交叉作业多,是一项复杂危险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事故,这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高处作业必须要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取得高处作业证,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2023年3月24日,斗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宏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搅拌车间存在使用非防爆电风扇,未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斗门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对珠海宏正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设计、制造、使用带危险性的设备时,应当给设备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进行防爆。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也许会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且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另外粉尘涉爆企业在设计、制造、使用带危险性的粉体设备时,应当给粉体设备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进行防爆, 如安装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的规定。